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五)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三)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五)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